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被保險人的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打架、斗毆及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被襲擊或被謀殺;
3.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猝死;
5.被保險人懷孕(包括宮外孕)、流產、墮胎、安胎、分娩(含剖腹產)、避孕、節育絕育手術、治療不孕不育癥、人工受孕,或 由前述情形導致的并發癥;
6.被保險人擅自離開規定的旅游地點或不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以及被保險人中止雙方約定的旅程后自行旅游的;
7.疾病、藥物過敏、食物中毒、高原反應、中暑,但突發急性病身故除外;
8.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視力矯正手術或者其它內、外科手術;
9.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10.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摔跤等對抗性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或從事飛行活動(以購買機票的乘客身份乘坐商業航班的除外);
11.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12.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13.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⑴.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⑵.被保險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拒捕、在逃期間;
⑶.被保險人從事或參與恐怖主義活動、邪教組織活動期間;
⑷.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恐怖襲擊或者武裝叛亂期間;
⑸.被保險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期間;
⑹.被保險人酒后駕駛機動或助動交通工具、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⑺被保險人精神或行為障礙期間。
14.被保險人的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⑴.上述第六條、第七條責任免除事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⑵.非意外傷害或非突發性疾病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⑶.境外治療、搶救費用;
⑷.被保險人以家庭病床治療、掛床治療等產生的費用;
⑸.被保險人用于矯形、潔齒、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驗光配鏡、視力矯正手術及治療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 輪椅、助聽器、裝配假眼、假肢等)的費用;
⑹.被保險人健康護理等非治療性行為或康復治療產生的費用;
⑺.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有殘疾的治療和康復的費用;
⑻.未經保險人同意的轉院治療的費用;
⑼.被保險人的交通費、食宿費、生活補助費、誤工補貼費、護理費、床位費;
⑽.不合理的醫療費用;
⑾.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中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的部分。
若由于本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的情形導致的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人將退還未滿期凈保費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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